明矾 发表于 2016-12-8 15:52:34

还有地分


解放以前,中国经历了唐宋元明清等朝代,土地是私有的,虽说属于皇权,但是以和平为例,在明朝清朝基本上每个村庄,祖辈有能力的人买了土地和茶山,基本属于私有,很多殷实的农民通过几代人的努力,可以说过上了好日子。国民党为何可以推翻清朝但是退却台湾,丢掉大陆江山?这个问题希望跟和平的老乡讨论一下。1927~1946土改打土豪分浮财(招募兵丁、解决粮饷,很多贫困农民为了分到田地,积极响应派儿子去参军,客家话叫打白狗)。 的确,赶走国民党之后,也就是1949年立国之后的1950到1952年,每个农民都分到了田地。但到了1956年,突然宣布新民主义阶段胜利结束,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,所有土地宣布收归国有,换言之,和平农村的阿叔阿伯无权卖出1952年分到的田地。农村公社化,农民只是将主要耕地、耕牛等入社,形成一种公有制,而农民私房(包括宅基地)、自留山、自留地仍然归私人所有,

但到了1962年秋,推出一个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》,史称“人民公社60条”,其中,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,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,包括社员的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宅基地等等,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。这个中央文件把原来农民私有的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宅基地等,认为要归生产队集体所有,这在法理上是无法站得住脚的,有违宪之嫌。

许多人都说中国农村土地自公社化以后就被收归国有了,恐怕真相没有这么简单吧?



马克沁配左轮 发表于 2016-12-10 11:09:57

没有违宪之嫌。
宪法经修正四次,也就意味着每次修正都适合当时国情的。宪法把农民自留地、自留山、宅基地等,归为集体所有,“集体所有”这概念很模糊是跟宪法本来就需要释法机制有关。宪法不同其他法律,其他法律必须清晰明确。宪法需要解释,是因为自身具有较高的抽象性、模糊性、开放性与广泛性,许多条款的内涵需要明确。解释亦相对于修宪而言更加灵活。按以往经验以后还有修宪的,到时看土地怎么解释?

清风 发表于 2016-12-15 15:11:23

别说那么多!反正光溜溜来光溜溜走,从到人间来你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,没有一厘土地是你的。多少集体的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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